(2015)江法行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中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塑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初字第00262号原告重庆中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双桥通桥镇青春村。法定代表人张净,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不详。原告重庆中塑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中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王传丽人民陪审员 戴真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柳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