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郾民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鹏辉与被告张灵云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辉,张灵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362号原告赵鹏辉,女,汉族,1975年12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彭汝豪,郾城区沙北儒豪民商事务咨询代理服务部主任。委托代理人田晓珂,漯河市召陵区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灵云,女,汉族,1980年7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辉与被告张灵云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鹏辉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鹏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鹏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赵鹏辉负担。审 判 长  刘 晓审 判 员  高 琳人民陪审员  李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成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