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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1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1150-1号原告原告盘XX诉被告郑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XX,郑XX,周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1150—1号原告盘XX,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56********,汉族,道县人,职工,住道县西洲街道办事处XXXX。被告郑XX,女,1962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2********,汉族,道县人,职工,住道县西洲街道办事处XXXX。被告周XX,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57********,汉族,道县人,干部,住道县人民银行宿舍。原告原告盘XX诉被告郑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盘XX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XX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盘XX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XX撤回对被告周XX的起诉。审 判 员  杨军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