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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005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杰、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541-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36岁,住涡阳县城关镇涡河东路**户。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53岁,住涡阳县城关镇东环路***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51岁,住涡阳县城关镇涡河中路。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017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某某妻子马某某名下皖A5***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申请继续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尹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