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原告苏先玩诉被告东方市感城镇宝西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先玩,东方市感城镇宝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41号原告苏先玩,女。被告东方市感城镇宝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苏才红,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苏先玩诉被告东方市感城镇宝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宝西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小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先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西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先玩诉称:被告村委会干部在原告经营的饭店里用餐花费了人民币22929元,村委会写下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拖欠的餐费,但被告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餐费229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宝西村委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宝西村委会经常到原告苏先玩经营的you88美食店用工作餐,2013年8月17日,被告宝西村委会向原告苏先玩出具欠条,说明被告宝西村委会欠原告苏先玩餐饮服务费22929元。原告苏先玩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苏先玩提供的欠条复印件一份,以及原告的开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在开庭过程中经原告的举证和本院的审查,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宝西村委会经常到原告苏先玩经营的饭店用餐消费,双方已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该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宝西村委会已接受原告苏先玩提供的餐饮服务,并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餐饮服务费22929元,即应当履行支付的义务。故原告苏先玩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宝西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其答辩和举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方市感城镇宝西村村民委员会拖欠原告苏先玩餐饮服务费22929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苏先玩已预交),由被告东方市感城镇宝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攀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