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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刑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业华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业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皖刑终字第00073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业华,男,1953年7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公民身份号码3427011953********,汉族,高中文化,黄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住黄山市屯溪区世纪花园1幢3单元406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唐春飞,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业华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黄中法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业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罪所得赃款二十万九千三百四十九元、美元三千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业华不服,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以及部分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张业华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黄中法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陈华舒代理审判员  王 旭代理审判员  汤陆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朱田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