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微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微山县龙腾物资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山县龙腾物资有限公司,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81号原告:微山县龙腾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远廷。委托代理人:杜绍申,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法定代表人:牟彬善。委托代理人:赵煜,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晓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微山县龙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微山县龙腾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微山县龙腾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山县龙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66元,减半收取13733元,由原告微山县龙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建忠审 判 员  刘德远人民陪审员  朱思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