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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绥江县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曾稳志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江县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曾稳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265号原告绥江县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兴汶路21号。法定代表人袁荣贵。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耀仪,女,汉族,系绥江县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曾稳志,云南省水富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绥江县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稳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绥江县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承诺退还款项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绥江县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江县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绥江县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梦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