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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韦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韦某。申请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韦某关于继承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韦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韦某履行本案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助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容 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