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韦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韦某。申请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韦某关于继承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韦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韦某履行本案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助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容 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