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包民初字第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474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施某某(系被告张某甲之妻)。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陈某(系被告张某乙之妻)。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施某某、被告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张某丁到庭参加庭审,被告张某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告生育三子一女,即四被告,现原告因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故诉请:1、四被告每人每月各承担原告生活费人民币200元,2、四被告每人承担原告医疗费的四分之一,3、原告生病住院或生活不能自理时,由四被告轮流护理。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辩称,同意赡养老人,但如果原告的房屋不修理而住到我家,则不愿意支付赡养费。被告张某乙的辩称意见同上。被告张某丙未答辩。被告张某丁辩称,同意赡养老人,老人具体怎么住,应当由三个儿子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亡夫共生育三子一女,即四被告,并将他们抚养成人。现原告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除每月享有农村养老金90元外,无其他收入。而四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并具备赡养原告的能力及条件。另查明,原告刘某曾于2003年9月18日起诉张某甲、张某乙,要求承担赡养义务,本院于同年10月20日作出(2003)门包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甲、张某乙每人每月各承担刘某生活费50元,并各自承担刘某医药费的四分之一。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2003)门包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人之行,莫大于孝。尊老、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法律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已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除每月享有农村养老金外,无其他收入。四被告作为其子女负有相应的赡养义务。原判决确定的生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目前的生活所需,应予增加,故原告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分别承担生活费20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2015年7月起,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每人每月分别给付原告刘某生活费人民币200元。给付方式:每半年给付一次,于每年的1月10日前、7月10日前付清上、下半年的生活费。二、自2015年7月起,原告刘某患病治疗的医疗费用凭有效票据由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每人分别承担四分之一,于费用发生后一个月内结清。三、今后原告刘某患病住院或生活不能自理时,由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各尽分别承担四分之一的护理义务。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各承担1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韩 朱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祁宏亮兰真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