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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咸群与陶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咸群,陶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522号原告:吴咸群,女,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被告:陶丽娟,女,汉族,1987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咸群诉被告陶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咸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咸群承担。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