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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二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承全与马承全、储慧萍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X,储x,方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429号原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晓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乐天,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X,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储x,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方x,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X、储x、方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方x已自觉履行偿付欠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1元,减半收取2820元,保全申请费500元,共计3320元,由原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小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