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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乔某与王某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乔某。委托代理人李立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乔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为分家析产、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李立川银行存款122081.82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小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麻智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