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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孔祥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孔祥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267号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孔祥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孔祥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夏春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琳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