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4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柳成平与重庆方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成平,重庆方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566号原告柳成平,男,生于1954年7月12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刘威,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方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体育馆对面,组织机构代码20345049-0。法定代表人陈平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建波,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成平与被告重庆方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成平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柳成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成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柳成平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 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