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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贝XX与被告赵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贝XX,赵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786号原告贝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乡政府职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街道XX镇政府家属楼XX单元XX室,身份证号23020819XXXXXXXXXX.被告赵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镇XX村XX组,现住黑龙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小区X单元XX室,身份证号23020819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贝XX与被告赵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贝XX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0.00元减半收取139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德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米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