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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商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峰与舟山卡纳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普商初字第629号原告张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舟娜。被告舟山卡纳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飞杰。原告张峰为与被告舟山卡纳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玉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峰委托代理人翁舟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卡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峰诉称,其与卡纳公司系生意合作伙伴关系。2012年7月2日至2012年10月23日期间,卡纳公司在张峰处制作申请单、手提袋、宣传册、KT板、亚克力、双色板、名片等物品,2013年10月25日双方予以结账,确认货款尚欠130833元,并由卡纳公司出具结账单一份,载明欠款事实。卡纳公司之后仅支付80000元,剩余50833元未予支付,后经多次催讨,卡纳公司一直未予支付。为此,张峰诉请依法判令卡纳公司立即支付50833元并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该款实际还清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随本清。张峰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向本院提交了结账单1份、恒诚图文制作清单若干。卡纳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对张峰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日至2012年10月23日期间,卡纳公司委托张峰制作申请单、手提袋、宣传册、KT板、亚克力、双色板、名片等物品共计金额130833元,后双方于2013年10月25日进行结算,卡纳公司向张峰出具结账单,明确尚欠张峰50833元。张峰系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恒诚图文工作室业主。本院认为,张峰与卡纳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有张峰提供的欠条为凭,卡纳公司未提出异议,应当予以认定。张峰履行了制作义务,卡纳公司应履行支付承揽款的义务。双方结算后,卡纳公司应按照结算的金额向张峰支付剩余承揽款50833元并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故对张峰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卡纳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峰承揽款50833元并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1元,减半收取535.50元,由卡纳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71元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至浙江省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业银行南珍支行,帐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江玉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