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马彩霞与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彩霞,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马彩霞,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泉街12号。法定代表人郑弘,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马彩霞与被执行人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2)沈和民二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02月13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0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可中止的情形,经合议庭审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执行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2)沈和民二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海英审 判 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