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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诉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长奇与周磊磊、夏邑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长奇,周磊磊,夏邑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110号申请人:王长奇.被申请人:周磊磊.被申请人:夏邑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车站镇文化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55420297-4。法定代表人:张留彦。申请人王长奇与被申请人周磊磊、夏邑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夏邑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豫N763**号/豫NY3**号货车。申请人王长奇已经向我院提供担保人阮东所有的皖SRD6**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夏邑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豫N763**号/豫NY3**号货车予以查封、扣押(期限: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7年8月11日);二、对担保人阮东所有的皖SRD6**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7年8月11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王长奇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政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