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4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邓小帆、冯福平、何雪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帆,冯福平,何雪,吴莎,陈曦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438-1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邓小帆,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都江堰市。现在狱服刑。被执行人冯福平,男,汉族,1988年3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都江堰市。现在狱服刑。被执行人何雪,女,汉族,1990年7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都江堰市。现在狱服刑。被执行人吴莎,女,汉族,1990年8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现在狱服刑。被执行人陈曦豪,男,藏族,1991年9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彭州市。现在狱服刑。本院依据生效的(2011)成刑初字第338号生效法律文书,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邓小帆、冯福平、何雪、吴莎、陈曦豪财产刑一案,执行内容为没由扣押在案的现金及存款169627.33元,没收被执行人邓小帆、冯福平个人全部财产,没收何雪个人财产15万元,吴莎罚金10万元、陈曦豪罚金2000元。执行中,本院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169627.33元上缴国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1)成刑初字第338号判决书关于没收邓小帆、冯福平、何雪财产的执行程序。二、终结(2011)成刑初字第338号判决书关于解缴吴莎罚金10万元、陈曦豪罚金2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蒋春燕执行员 :舒成军执行员 : 侯 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宜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