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肖叶与肖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109-2号原告肖叶。被告肖洪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叶与被告肖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5年7月30日,本院向原告肖叶书面通知补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但原告肖叶在收到催收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没有按本院规定期限补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财产保全费2250元,合计5550元,由原告肖叶负担。审判长卓洪涛代理审判员刘玉衡人民陪审员吴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方小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