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仲撤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武义县雄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胡永强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义县雄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胡永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仲撤字第64号申请人武义县雄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连招。被申请人胡永强。申请人武义县雄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胡永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武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16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武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163号仲裁裁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武义县雄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销裁决之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武义县雄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骆 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