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申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晓丽、张文秀与刘晓丽、张文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晓丽,张文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3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晓丽。委托代理人:刘茂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文秀。委托代理人:孙洪博。再审申请人刘晓丽因与被申请人张文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大民二终字第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晓丽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刘晓丽与张文秀之间签订的合同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申请再审。张文秀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刘晓丽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因刘晓丽出租给张文秀的房屋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建手续,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刘晓丽与张文秀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误。综上,刘晓丽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晓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文刚代理审判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周燕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