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夏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678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金荣军,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夏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