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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夏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678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金荣军,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夏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