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岑明强与汪锡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明强,汪锡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37号原告:岑明强。法定代表人:杨方。被告:汪锡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明强与被告汪锡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明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岑明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