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4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卢俊华与被告卢红、马绍纲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俊华,卢红,马绍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973号原告卢俊华,男,汉族,1965年9月18日生。被告卢红,女,汉族,1961年2月4日生。被告马绍纲,男,汉族,1959年2月23日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卢俊华诉被告卢红、马绍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向原告卢俊华出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缴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5938元,但原告卢俊华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一直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书面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俊华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斌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李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