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曹德明与成都云飞化工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976号申请执行人曹德明,男,汉族,1955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身份证号码。系绵竹市兴隆镇万盛粉体材料厂业主。被执行人成都云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沈燕。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云飞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G88**的东风牌汽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闵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