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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骅市华忠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黄骅市耀华商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华忠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耀华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633号原告:黄骅市华忠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迎宾大街南侧。法定代表人:宋华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骅市耀华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冯玉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学禄,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骅市华忠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耀华商厦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骅市华忠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骅市耀华商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华忠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华忠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骅市耀华商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原告黄骅市华忠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丁金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