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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包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崔水桃与被告刘中华、刘小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水桃,刘中华,刘小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0286号原告崔水桃。委托代理人张冲,海门市包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俞娟,海门市包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中华。被告刘小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水桃与被告刘中华、刘小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水桃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补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递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3元,由原告崔水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晓华代理审判员  兰真红代理审判员  张杨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丽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