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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成都盈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蒋开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盈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蒋开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481-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盈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表人:李文哲,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蒋开兵,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聚贤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开兵的银行存款63305元(含执行费84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令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