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碑执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春宁、周茂元、董宁利诉被执行人梁智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春宁,董宁利,周茂元,梁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1286号申请人:董春宁,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人:董宁利,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人:周茂元,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朝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佳斌,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智军,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祭台新苑物业公司经理。申请人董春宁、周茂元、董宁利以被执行人梁智军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碑民初字第04250号民事裁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智军已自觉将2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碑民初字第0425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