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玉海与被上诉人安阳周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玉海,安阳周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3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玉海,男,196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周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恒强,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贵朝,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玉海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周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劳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劳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红伟审 判 员 丁伯顺代理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