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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952号原告:王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王某丙,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单正明审 判 员  李恩福人民陪审员  陆汉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书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