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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与唐朝晖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唐朝晖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负责人:孔令贵,职务:行长地址:英德市英城峰光路。委托代理人朱明星,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系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英德市支行个人金融部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少勇,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系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英德市望埠支行员工。被告唐朝晖,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未到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英德支行”)诉被告唐朝晖信用卡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伟雄、人民陪审员华宝莲、林伯根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明星、黄少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朝晖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英德支行诉称,被告唐朝晖2007年3月13日向我行申请开立信用卡,且于2007年4月6日开卡成功,卡号为:51×××32。被告自2007年5月12日起以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截至2015年3月19日止被告尚欠透支金额12962.44元、利息1493.69元、滞纳金862.02元、其他费用173.16元,共欠款15491.31元。我行曾多次要求其偿还透支款项,被告至今上未归还。原告为维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截至2015年3月19日止止被告尚欠透支本金12962.44元、利息1493.69元、滞纳金862.02元、其他费用173.16元,共欠款15491.31元。(2015年3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透支款项计算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的规定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农行英德支行为证实其主张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一,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二,金穗贷记卡(个人卡)申请表,拟证明被告开卡的事实;三,金穗贷记卡账户信息、交易流水,拟证明被告透支的事实。被告唐朝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利息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有被告的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账户信息及账户流水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朝晖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2962.44元及利息、滞纳金(至2015年3月20日起,利息1493.69元、滞纳金862.02元、其他费用173.16元,2015年3月21日起的利息、滞纳金以实欠透支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透支款项计算利息、滞纳金的规定计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清。本案受理费192.6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唐朝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伟雄人民陪审员  华宝莲人民陪审员  林伯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孔一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