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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339号原告:张某。被告:周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成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