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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甲,男,6岁,汉族,儿童,现住梨树县。法定代表人徐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徐绍博父亲。被执行人徐某丙,女,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梨梨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7000元,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梨梨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