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张国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张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82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实际经营地本市嘉定区。诉讼代表人范某,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张国文,男,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学文化,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本市普陀二村67号301室,暂住本市闵行区畹町路100弄65号402室;因本案于2015年3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辩护人沈伟民,���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国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文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范某、被告人张国文及其辩护人沈伟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被告人张国文系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某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张国文在负责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崔荣涛(另案处理)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虚开了安徽省临泉县欣悦纺织有限公司、太和县汇泰春纺织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678704元,其中税款人民币389213.41元。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已将上述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张国文接电话通知,在单位等候公安人员,后被带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范某及被告人张国文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崔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税收缴款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38万余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张国文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者,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依法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国文有自首情节,亦可视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被告单位已退缴了全部税款,依法可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文的辩护人提出张国文有自首情节,被告单位已退缴了全部税款,建议对张国文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但建议对张国文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国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谢 燕代理审判员 谭佳怡人民陪审员 洪云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殷轶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