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雨聪与蔡宏生、彭惜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雨聪,蔡宏生,彭惜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刘雨聪,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新罗区利众饲料店业主,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蔡宏生,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彭惜非,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刘雨聪与被执行人蔡宏生、彭惜非追偿权纠纷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蔡宏生所有的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北路宝泰小区(双龙楼二期)本幢604-2号房屋一套,该房尚在处置中;另外,通过车管、房管、银行、国土资源、矿产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蔡宏生、彭惜非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17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进审 判 员 娄 书 中代理审判员 叶 茂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海山(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