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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5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彦龙申请执行罗红仁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龙,罗洪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561-1号申请执行人李彦龙,男,生于1998年5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郑庵镇刘庄村143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9805141232。被执行人罗洪仁,男,生于1973年5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城关镇南关街,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730511005X。本院作出的(2014)牟民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罗洪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彦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823.0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6元,但被执行人罗洪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彦龙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洪仁的银行存款二千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攀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