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常尚董与乔海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尚董,乔海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常尚董。被告乔海防。原告常尚董与被告乔海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尚董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尚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尚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常尚董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根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杨朝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