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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肖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250号原告肖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在本案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夏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容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