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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行立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桐梓县狮溪镇人民政府请求判决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习行立字第7号起诉人梁某某。2015年8月5日,本院收到梁某某邮寄的行政起诉状,起诉桐梓县狮溪镇人民政府,请求判决:1、被告侵权逼迫老年人拆房建房经济损失297720元;2、被告危害起诉人身心健康造成终身残疾应赔偿医疗损失费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本案中桐梓县狮溪镇人民政府为把瓦房村建设成乡村旅游景点,向起诉人宣传旧房拆除重建,并给予贷款上的便利,起诉人在宣传建议下将房屋拆除重建,符合行政指导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不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不应予以立案受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梁某某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艳审 判 员  袁代敏代理审判员  郭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