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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露雨与被执行人大连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露雨,大连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崔露雨,女。被执行人大连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泉水居民委华北路664号。法定代表人杨广欣。申请执行人崔露雨与被执行人大连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经我院审理并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2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6日,申请人崔露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杨广欣涉嫌刑事犯罪在押,案款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大连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有的装载机三台进行了评估、拍卖,三台装载机于2015年7月27日全部流拍,2015年8月4日,申请人崔露雨申请将三台装载机在其它案件当中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大连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没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需承办人与公安机关协调后处理。合议庭决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9205元及利息,执行费64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4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涛代理审判员  蓝天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殷健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