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王永利与田生、孙长亮、阜新华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杨利楠人身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利,田生,孙长亮,阜新华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杨利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利,男,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辽宁省盘锦市人,盘锦辽河晨宇重卡装备有限公司员工,经常居住地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田生,男,40岁,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住阜新市清河门区;被执行人孙长亮,男,1980年10月3日生,满族,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阜新华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祝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温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利楠,男,1992年4月4日生,汉族,盘锦市思洁修配厂员工,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执行王永利与田生、孙长亮、阜新华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杨利楠人身权纠纷的(2014)兴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永利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兴执字第3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永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