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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某某,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405号申请人熊某某。被申请人周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熊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某某名下价值9010元的财产或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熊某某用其名下车牌号为湘JA80**,神龙-富康牌DC7141RPC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以及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某某的银行存款90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熊某某名下车牌号为湘JA80**,神龙-富康牌DC7141RPC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薛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娄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