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某某,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405号申请人熊某某。被申请人周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熊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某某名下价值9010元的财产或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熊某某用其名下车牌号为湘JA80**,神龙-富康牌DC7141RPC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以及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某某的银行存款90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熊某某名下车牌号为湘JA80**,神龙-富康牌DC7141RPC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薛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娄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