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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叶某与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叶某,农职业。委托代理人田某某,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谭某,农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承担。审 判 长  姚 星人民陪审员  王志松人民陪审员  李清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