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2015)方执字第31号何善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善政,怀化联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何善政,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怀化联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工业园管委会办公楼内,组织机构代码:56769294-1。法定代表人田应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怀化联盛新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本院(2015)方执字第31号执行通知书、执行法律责任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怀化联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1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何善政五氧化二钒4.2吨。后经查明本案执行标的物五氧化二钒4.2吨已经灭失,且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因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运用》第四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