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邱廷邦与李景红确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廷邦,李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618号原告邱廷邦,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李景红,女,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廷邦与被告李景红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廷邦撤回起诉。审判员 任礼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樱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