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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邱廷邦与李景红确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廷邦,李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618号原告邱廷邦,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李景红,女,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廷邦与被告李景红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廷邦撤回起诉。审判员  任礼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樱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