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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沐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张美丽与被告宫国海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丽,宫国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核:复核:拟稿:吕波校对打印:王维佐发往单位:印刷份数:4份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沐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张美丽,女,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鲁花太阳城G2二单元401室。被告:宫国海,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镇董格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丽与被告宫国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维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