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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国志与倪传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志,倪传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509号原告:周国志,男,194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周小龙,农民。系原告周国志儿子。被告:倪传伟,男,194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朝徐,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志与被告倪传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志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国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广鹏 来自